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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配资公司网站 节卡股份申报稿和上会稿招股书签字页或雷同,国泰海通是否履行核查与披露勤勉义务
发布日期:2025-08-07 20:54 点击次数:102
节卡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卡股份”)是一家聚焦协作机器人整机研发与系统集成的“科创型”公司,自2023年5月首次申报以来,已连续向上交所科创板递交了四版招股书。然而,随着第四版招股书(上会稿)于2025年8月1日正式披露,一处看似微小却极具法律敏感度的细节浮现——《致投资者声明》签字页在第三版(2025年6月30日)和第四版(2025年8月1日)版本中合法的配资公司网站,除日期外“字迹及位置或雷同”,涉嫌为第三版内容原样复制、仅改动日期重新提交。这一问题,若属实,不仅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也可能涉及虚假陈述。
本次IPO保荐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代表人为杨辰韬、周丽涛;签字会计师为杨林、傅磊、陶庆武,来自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律师为李亚男、解树青、董敏,来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而该“签字或雷同”,或将上述中介机构是否切实履行核查与披露勤勉义务、是否存在协助发行人篡改文件的失责风险显现。
招股书签字页高度相似,信息披露真实性?
据比对节卡股份第三版和第四版招股书(2025年6月30日与8月1日),《致投资者声明》签字页除日期外,其他文本内容、行距、落款位置乃至签名的相对坐标均无丝毫差异,这种高度一致性在实际书写或电子签章流程中几乎不可能自然出现。
若上述页面并未重新生成,而系通过技术复制前期版本,仅将签署日改为“2025年8月1日”,则该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对招股书关键签字材料的“变造”——此类行为已被《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令禁止;并且根据《首发企业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49号》,投资者声明页需确保与主文实质性同步更新且必须重新签署,任何省略实质核查、仅改签日期的处理方式都属于形式主义与程序违法。
“复制粘贴式”签字页背后,反映机构或履职还是实控人主导?
节卡股份实控人为李明洋。作为掌控企业信息披露体系与中介机构协同流程的核心人物,其是否知情并主导了签字页复用,是事件需厘清的关键。
签字页“复用”不是形式问题,而是信披体系风险隐患
节卡股份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器人智能制造企业,若在IPO前的重大文件中出现签字页疑似复制,反映出的已不仅仅是技术疏忽,而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与中介机构把关机制的全链条缺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即“新国九条”)第三条明确提出:“全面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该事件反映出节卡股份及其中介团队或未按监管要求认真履职,其招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已受到根本性挑战,构成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瑕疵。
更值得警惕的是合法的配资公司网站,若连签字声明页这样的基础环节都可被“复制复用”,则其余更深层次的财务披露、技术先进性描述、募投可行性分析等材料的真实性与原创性是否有必要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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